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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
耿元骊//m.auribault.com2013-10-17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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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正村正:乡村权力网络节点建置

  权力只有上下互通,左右互联才能形成网络。而在网络中居于关键地位的,则是各处节点。在由县级官员主导而成的乡村社会权力网络中,里正、村正这样的基层实际管理者成为重要的网络节点。经由里正、村正的上传下达、左右协调,权力网络得以运转并最大程度地为朝廷管理县以下地域。对村民来说,里正、村正代表国家意志对乡村百姓进行管理;对朝廷来说,里正、村正生活在乡村社会当中,是村民的一部分。所以他们处于一个微妙的境地,既不敢也不想与朝廷对抗,又不能完全站在朝廷的立场。从朝廷的角度,既不得不依赖于他们,又经常借机加以惩处打压。玄宗时期,因为放免乡村租庸,特“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同时要“太守仔细案覆,本道使察访”,如果发现处理不当,则对基层的“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入军团”(《全唐文》卷25)。开元时期,禁止在乡村举行戏班杂耍的“巡回演出”,如果不听禁令,则“容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唐会要》卷34)。又如日僧圆仁经行青宁乡,当地官员疏于呈报,故县衙“寻问本乡里正”,里正回报云:“村正谭亶抛却帖,至今都无状报”(《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因里正不能自行处置村正,所以典吏要求对村正谭亶进行处分。从这些情况可见,里正、村正处于乡村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中心,上下有事均责成在他们身上,是朝廷、州县和村民的交汇点。

  里正、村正的选拔,由官府操控。里正的工作偏向于赋役征派,由“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村正则“取白丁充”(《通典》卷3),亦可适当降低标准选拔。十家以上设村,百家可增设村正一人。里正曾是民众热衷担任的职务,“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新唐书》卷112)。王永兴认为其铨选方式,是由求任者自拟申请,报于县户曹,而县尉最终决定任某乡里正(《国学研究》第1卷)。村正的选拔,基本限于本村,选拔标准略有降低,其工作设定最初更多偏向于乡村治安和社会控制,后赋役征派逐渐成为主要工作内容。被选拔的里正、村正,多有到县轮值的义务,“村正上县回”(《酉阳杂俎》续集卷2),且有餐食:“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餐”(《王梵志诗校注》卷2)。如果出现了百姓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赋税的情况,“租调无处出,还需里正赔”(《王梵志诗校注》卷5)。村正同时也有协助征缴赋税的义务,但在执行中却困难重重:“今富儿非不缘子弟职掌,……村正虽见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全唐文》卷360)。后来这种局面越发严重,里正、村正难以承受上下的压力,多不乐任职,“今当选者,亡匿以免”(《新唐书》卷112)。最终,官府开始采用强迫命令方式要求民户承担基层管理职责,本来受到乡里尊崇的“乡官”逐渐成为被迫担负而人人厌恶之“职役”。

  总之,国家权力一直是唐代乡村社会不可或缺的在场者。但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并不是完全的“控制—服从”关系,乡村内部仍然存在各自的权力网络。当然,其由官府主导建立并施加影响。大体来说,唐代县以下地域的管理结构由早期人为设计的乡里制逐渐转向了相对自然形成的乡村制,赋役征派成为权力展现的最重要渠道,而里正、村正成为上下左右沟通的关键点。到宋以后,由于财政负担限制及国家无力掌控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不得不让出一部分管理功能,逐渐在部分地区(特别是江南)形成了乡村社会自我管理的空间。(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留学基金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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