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巨大
攸关全局的安全
记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如何认识生物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地位?
温元麟:生物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至少由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一是由生物安全的特性决定。它几乎涉及所有与生物体、生物制品关联的实践领域。在社会管理层面,生物安全涉及部门众多,影响广泛。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许多传统的生物安全问题依然存在,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波及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危害性更大。此外,基因组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技术等的误用、滥用或者疏忽,都可能给社会带来诸多复杂的新型生物风险。
二是由生物安全的重大风险决定。近年来,由生物安全引发的各类风险已渗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对国家核心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从全球范围看,生物安全形势呈现负面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大、防控难度大的特点。一个国家如果出现生物安全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其公民健康、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国家安全和政局稳定。
三是由目标任务决定。生物安全的社会治理旨在弱化或消除生物风险,重在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加强生物安全治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防安全。
朱康有:2003年以来暴发的多起重大疫情,引发人们对我国生物安全的思考和关注。“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这些重要表述,体现了国家意志和顶层设计。
在总体国家安全框架中,生物安全既涉及外部安全又涉及内部安全,既有传统安全因素又有非传统安全因素,既关联自身安全又关联共同安全,且关乎人类命运共同体“普遍安全”的构建。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生物安全与人民生命健康紧密相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迫在眉睫
良法之治的体系
记者:从非典、禽流感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突发重大疫情多次对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如何看待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
朱康有:社会在不断发展,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拓展。此前,我国相关领域的一些管理办法,还存在管理内容不够全面、管理权限不清等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多项制定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因此,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应通过立法确立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原则,突出风险防范,用法律武器保卫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据悉,生物安全法草案已于2019年10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我们企望这部法律尽早出台实施、发挥效用。
温元麟:法治和制度保障是维护生物安全的两把“利剑”。为此,亟须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建立并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对生物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与控制、信息上传与发布、技术培训与宣传、防灾与减灾等方面都进行明确规范。唯有如此,才能让生物安全工作全面有法可依。
在制度建设方面,除了必要的、全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加强对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调查、监测、预警的标准研发,形成系统、完备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等;加强生物安全风险的综合社会治理,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调动一切积极有效的社会治理力量,明确各方面责任,体现生物安全风险社会治理的综合性、全面性、预防性和可操作性,构建严密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出现重大生物安全危机时,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应对;培养一支稳定的、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生物安全研究与管理队伍,适应生物安全治理的要求。